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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更新时间:2024-04-09 21:08:33作者:未知
说在前面:特困供养的全称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其前身是农村“五保”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
救助供养标准
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其中:集中供养的伙食以及用于提升改善生活品质费用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零用钱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0.1倍,服装、洗涤、卫生、水电气费等其他费用为当地城乡民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0.2倍。
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资金按月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账户,保障基本生活标准合理、健康、适度。
成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保障。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服务标准:2020年7月起,中心城区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05元每月;区(市)县1040元每月。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二)照料护理服务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原则上,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0.2倍,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民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0.3倍,不能自理照料护理费用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民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0.4倍。
医疗救助
救助方式有六种。
1、资助参保,根据当年筹资文件的高档予以资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标准根据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精神残疾人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他一二级残疾人为300元、一般低保为200元。
3、一般住院救助,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1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分别予以75%-100%的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低保边缘2类对象救助比例按照低保对象救助比例的70%予以救助。
4、大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不分医院级别,均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
5、补充医疗救助,低保、低保边缘等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费用在0.5万元以上,按个人负担金额费用段,分别予以50-80%的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
5、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个人负担费用在4万以上,对超出4万以上的住院费用分费用段分别予以30%-40%的救助,个人年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
成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保障方式和标准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助标准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
定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助标准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75%。对参保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或成都市域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不予资助。
特困人员、孤儿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自然年度救助限额,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