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原文)
2023-08-17
更新时间:2023-08-17 14:57:06作者:佚名
受理部门
绵阳市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部门职能
实施本辖区内的居民、持有居住证人员、军人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民发〔2021〕2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民政厅在自贡等11个市开展婚姻登记“跨市通办”试点工作的批复》(川民发〔2021〕85号)
结婚登记条件
(一)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绵阳市辖区的内地居民,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常住户口都非绵阳市辖区的内地居民可共同到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双方自愿结婚且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结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 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绵阳市辖区的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和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双方常住户口都不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凭一方有效的居住证和双方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登记程序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其程序如下:
婚姻当事人现场提出申请→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发结婚证→登记材料及证件复印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