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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更新时间:2024-02-28 13:51:03作者:佚名
一、服务事项
收养登记。
二、服务对象
在山东省内办理收养登记的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
三、服务内容
1.办理收养登记;2.撤销收养登记;3.办理解除收养登记;4.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5.出具收养关系证明;6.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7.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8.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四、服务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国内居民收养登记;市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山东省内的收养登记;山东省民政厅收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外国人在山东省内的收养登记。
五、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3.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5号);
4.民政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
5.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 号 );
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 号);
10.《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 号);
11.《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1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 号) ;
13.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鲁民〔2018〕106 号)等。
六、服务流程
1.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收养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③收养登记机关对拟收养的社会弃婴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内未被认领;④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送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①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③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④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⑤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⑥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同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⑦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⑧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①户口簿和身份证;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同时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⑤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华侨:①收养申请书;②护照;③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提交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④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同时提交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①收养申请书;②居民身份证;③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④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①收养申请书;②居民身份证;③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④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①收养申请书;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④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①收养人提交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定管辖权,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③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④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弃婴、弃儿。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办理登记期限内;⑤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⑥符合条件的,出具《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收养登记证》;⑦颁发收养登记证;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2.解除收养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②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③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征得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④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①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②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④《收养登记证》;⑤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办理流程:①收养人提交解除收养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定管辖权,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③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意愿和收养情况;④收养登记员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⑤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⑥收回《收养登记证》;⑦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
3.撤销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收证的流程办理。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撤销收养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②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③见证申请人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④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⑤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印发撤销决定;⑥收养登记机关将《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公告30日;⑦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4.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发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②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申请时仍然维持该状况;③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④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①身份证件、户口簿;②查档证明;③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确定收养登记处管辖权;③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④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进行计算机核查和档案核查;⑤收养登记员自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⑦出具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理由。
5.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出具证明的流程办理。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向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②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办理登记和现在的收养状况,进行计算机核查和档案核查;③收养登记员自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④符合条件的,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⑤印发《收养登记证明书》。
6.外国人收养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流程办理。
外国人收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办理流程:①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在省级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未被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②福利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报送材料;③省民政厅对送养人(组织)和被送养人材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盖章,报中国收养中心;④中国收养中心审查后,向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书》;⑤外国人到省民政厅,与被收养人订立收养协议书;⑥省民政厅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通知书》、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7日内审查,办理收养手续;⑦省民政厅将收养材料归档,并将收养登记证复印件转交中国收养中心。
外国人收养继子女办理流程:①外国人应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②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省民政厅审核后报中国收养中心;③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发送《涉外送养通知书》;④省民政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七、服务要求
1.收养登记员:①收养登记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②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具备一定的儿童心理学知识;③遵守行为礼仪规范,举止得体,用语文明,热情服务;④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2.场所设施:①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②有配套的服务设施,较为完善的信息化服务手段,保障实时在线登记安全、畅通。
3.管理服务:①严格依法行政,体现亲情化、人性化特点;②建立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各项管理制度;③档案管理符合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④落实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示收养登记处职责,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咨询、监督和举报电话等。
八、服务考核
1.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无有效投诉。
2.登记合格率100%。
3.群众满意率100%。
九、服务监督
1.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公开服务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养登记机关和下级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3.监督咨询电话:0537-2253656(济宁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办公地点: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E052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任城区民政局:0537-5660510
兖州区民政局:0537-3433315
曲阜市民政局:0537-4461625
泗水县民政局:0537-4298915
邹城市民政局:0537-5253536
微山县民政局:0537-8263793
鱼台县民政局:0537-6256996
金乡县民政局:0537-6597697
嘉祥县民政局:0537-6987266
汶上县民政局:0537-7291889
梁山县民政局:0537-7367401
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0537-3255623
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0537-6537028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0537-698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