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新生儿户口登记和医保一起办理指南
2023-08-24
更新时间:2023-08-24 18:23:54作者:未知
莆田市医保报销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市外、市级(三级)、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从40%、60%、75%调整为45%、65%、80%。
(二)调整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三级)、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从800元、500元调整为400元、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线每次递减100元,直至为零。
(三)调整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当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调整为按80%进行报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封顶线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调整按病种和DRG收付费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按病种收付费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DRG)治疗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40%。
(五)调整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对设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诊疗项目,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与职工医保一致。
(六)执行时间 :2023年8月1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