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电子凭证能直接在其他地方扫码使用吗?
2023-09-21
更新时间:2023-09-21 19:43:07作者:未知
工伤医疗费报销
受理条件:已被认定为工伤、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已办理工伤建档登记。
受理方式:
1.在工伤协议医院直接办理联网结算(结算后无需垫付医疗费、只需承担自费部分);
2.用人单位通过网厅申领工伤医疗费;
3.涉及第三人、新工伤门诊、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及新乡市之外救治等特殊业务,需到市民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工伤窗口办理(无需预约)。
所需材料(非联网结算):
(一)《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 (样表)《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2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等;
门诊: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医技检查报告等;
(三)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或电子票据(打印的电子发票);
(四)如旧伤复发、异地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还应提供相应的原始审批表;
(五)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赔偿协议等),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赔偿材料中一定要区分医疗费的具体金额;并填写《涉及第三人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告知书》《涉及第三人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告知书》1份;
(六)非联网结算的工伤医疗费默认拨付给用人单位;如需拨付给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中“用人单位”盖章栏中注明“同意支付给本人”,同时提供工伤职工本人的社保卡(已开通银行储蓄功能)复印件1份;
如用人单位为首次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或之后收款账户发生变更,应提供《新乡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待遇领取账户信息表》《新乡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待遇领取账户信息表》 (样表)《新乡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待遇领取账户信息表》1份。
特别注意事项:
(一)请勿使用本人社保卡的医保个人账户结算工伤医疗费;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到门诊进行治疗;
(二)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在职工发生工伤当月的月底前、将工伤保险费缴纳至税务部门(开具完税证明后才完成缴费);
(三)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在30日内申请延期;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前、工伤保险待遇结清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除外);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后(退休除外),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医疗等工伤保险待遇;
(五)如因参保职工的伤情紧急,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需同时符合“急救”和“就近”的情形,方可在非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我市的工伤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六)参保职工在新乡市以外发生工伤事故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的工伤协议医院进行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我市的工伤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七)参保职工如需转诊转院到新乡市之外进行治疗,需先经过审批同意(具体可咨询医院医保办);
(八)首次治疗结束后如需再次治疗的,需先经过审批同意后、到我市的工伤协议医院进行治疗;
(九)如需配置辅助器具,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后、到我市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十)如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形,请慎重选择“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备案方式,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参保地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医院医保办;
(十一)用于治疗与工伤有关的伤(病)情、工伤医疗“三目录”范围内、合理性的医疗项目,有关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二)因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等涉及第三人导致受伤的,需及时办理交通事故认定等手续,并通过诉讼、调解、签订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向第三人索要合理的赔偿(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赔偿材料中一定要区分医疗费的具体金额,否则无法核算工伤保险待遇。